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或稱文化及創意產業(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文化創意產業為臺灣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創意產業則為香港官方定名,但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文化及創意產業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工業、版權產業等。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出名者,如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澳大利亞、紐西蘭、丹麥、瑞典、荷蘭、比利時等。

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辦機關包括文化部、經濟部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

文化部主辦

1.視覺藝術產業: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
2.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凡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臺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臺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臺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
3.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之行業均屬之。
4.工藝產業:凡從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製度等之行業均屬之。
5.電影產業:凡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6.廣播電視產業:凡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
7.出版產業: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唱片、錄音帶、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文字來源: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87%E5%8C%96%E5%89%B5%E6%84%8F%E7%94%A2%E6%A5%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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