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起,我踏上了痞客邦新大陸,並且做了部份的網誌轉移。只放閱讀相關的文章,藝文和文字創作留在無名站內,從此我多了一個新的身份,就是痞客邦的推理達人,為了能夠「稱職」的扮演好推理達人的角色,未來將致力於推理書籍的閱讀,其它書籍的閱讀,也會同步進行,數量上可能稍微減少。要不和其它資深的推理達人比起來,我是不折不扣的菜鳥,分享的書籍和他們始終有個落差,日後要慢慢的趕上才行喔。

  感謝推理邦的承辦人,如不是他的青睞,我極不可能躋身成為推理達人的行列!登上痞客邦新大陸,這是我個人莫大的榮幸!歡迎舊雨新知,有空可以逛逛我在痞客邦的部落格。

  未來我的推理閱讀文章會一一張貼,和推理邦同步進行,有了共同作者的設定,不用貼兩次,真的、非常方便。

  痞客邦功能的使用上,和無名小站差很多,痞客邦還擁有其它部落格所沒有的,非會員的訪客可以使用悄悄話留言,這是非會員的一大福音,不是僅僅加入會員才能使用悄悄話,在讀書的空檔,有空還得慢慢的研究它的功能。

  貼上痞客邦會員服務條款,做為備忘。


PIXNET 痞客邦會員服務條款

  歡迎您加入成為PIXNET會員,PIXNET會員服務(以下稱會員服務)係由『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建置提供。本使用條款訂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會員服務的提供者以及所有使用者(以下稱會員)的利益,並構成會員與會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契約,使用者完成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PIXNET所提供之會員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使用條款的所有約定。如您是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則您在加入會員前,請將本服務使用條款交由您的父母或監護人閱讀,並得到其同意,您才可註冊及使用PIXNET所提供之會員服務。當您開始使用PIXNET所提供之服務時,則視為您的父母或監護人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使用條款。

一、會員服務
1. 一旦本公司完成並確認您的申請後,本公司將提供予您的『一般』會員服務內容有:相簿(Album)、部落格(Blog)、留言版(Guestbook)、名片(Profile)或其他未來可能新增之一般會員服務。會員服務僅依當時所提供之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本公司並保留新增、修改或取消會員服務內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2. 會員服務之期間,係指使用者填妥申請資料並完成註冊程序後,本公司於完成相關系統設定、使會員服務達於可供使用之日。如您有購買或使用付費服務,您必須及時提供購買流程中所要求之資料、為適切地為您提供相關服務所必須的資料,您並應擔保您所提供的所有資料,都是正確且即時的資料,如果您所留存的資料事後有變更,您應及時更新您所留存的資料。
3. 因會員服務所提供之所有相關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功能以及其他一切因會員身分得享有之權益,均仍屬本公司或其他合法權利人所有,會員僅得於服務期間內依本使用條款之約定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會員權益轉讓、移轉、出租或出借予其他任何第三人。

二、資料空間與儲存
1. 除會員另外再行付費申請VIP會員服務外,本公司保留新增或修改儲存空間大小之權利。
2. 本公司會定期備份您所儲存的資料,本公司不對刪除的資料或備份儲存失敗的資料負責。
3. 本系統不擔保您所上載的資料將被正常顯示、亦不擔保資料傳輸的正確性;如果您發現本系統有錯誤或疏失,請立即通知PIXNET網站管理者。
  
三、帳號、密碼與安全性
1. 在您使用會員服務以前,必須經過本公司所訂的註冊手續,在註冊過程中您必須填入完整、而且正確的資料。如因資料錯誤或未更新所造成的任何問題,您需自行負擔責任。
2. 對於您所取得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您必須負妥善保管和保密的義務,如果您的這個使用者名稱和密碼被其他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本公司會儘速協助您解決,但不對您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四、資料的隱私
1. 本公司會依照隱私權政策保護所有會員的隱私,不管是申請帳號、個人資料或所儲存的網站資料,除了可能涉及違法、侵權、或違反使用條款、或經本人同意以外,本公司不會任意監視、增刪、修改或關閉,或將個人資料內容交予第三者,包括贊助之廣告廠商。
2. 會員服務中若有部分服務是本公司與其他合作廠商或夥伴所共同經營者,如果您不願將自身個人資料揭露給其他合作廠商,您可以選擇不使用這些特定服務,但如您開始使用這些特定服務,本公司將在資料蒐集或傳輸前明確告知您後,將您的個人資料揭露給該特定服務之合作廠商。
3. 在下列的情況下,本公司有可能會查看或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法院、主管機關、或提出適當證明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1) 因法令或依司法行政機關之命令
  (2) 為執行本會員使用條款之需要
  (3) 為維護會員服務系統的正常運作與安全
  (4) 為保護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五、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因網路上之資訊眾多,難免有不適合於兒童與青少年之資訊存在,如暴力、色情或犯罪等資訊,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受到不當資訊的影響,除PIXNET會設立檢舉管道移除不適當的資訊外,父母或監護人亦須盡到下列義務:
(一) 避免使兒童或青少年去接觸其他使用者所上傳含有暴力、色情或鼓勵犯罪等資訊之內容
(二) 儘可能全程陪同兒童或青少年瀏覽或接觸所有網站上之資訊

六、關於PIXNET會員服務的廣告
1. 除會員自身的個人部落格頁面空間外,PIXNET所有頁面之相關所有權及廣告版面經營權,包括且不限於網頁最上方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位置或方式所出現之橫幅式廣告、跳躍式廣告或其他形式廣告與訊息等,均仍歸本公司所有,除另行取得本公司事前同意外,會員或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以第三人名義銷售、經營、或對第三人提供此等網路廣告或類似業務。
2. 所有於會員服務出現之廣告資訊,均由個別廣告主或贊助廠商自行負完全之責任,與本公司無關。

七、使用者的行為
1. 除本公司或本使用條款已同意外,任何未經事前授權的商業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2. 您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且須同意不從事以下的行為:
  (1) 刊載、傳輸、發送或儲存任何誹謗、詐欺、傷害、猥褻、色情、賭博或其他一切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檔案或資料。
  (2) 刊載、傳輸、發送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的資料。
  (3) 未經同意擅自摘錄或使用會員服務內任何資料庫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4) 刊載、傳輸、發送、儲存病毒、或其他任何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的程式或訊息。
  (5) 破壞或干擾會員服務的系統運作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之行為。
  (6) 在未經授權下進入會員服務系統或冒用他人帳號或偽造他人辨識資料。
  (7) 任何竊取會員服務之會員帳號、密碼或存取權限之行為。
  (8) 任何妨礙或干擾其他使用者使用會員服務之行為。
  (9) 其他不符合會員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
3. 會員服務內之各類文字、圖檔、圖片及其他著作或資料,其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均仍屬於合法權利人所有,由合法權利人依照當時所定之授權條件及範圍授權會員使用,但僅限於您個人使用,未經事前授權您不可以將這些文字、圖檔、圖片或其他著作或資料銷售、轉讓、出租、出借、轉授權、隨書附贈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用途。亦不得上載於其他任何網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其他人使用。
4. 如果任何文字、圖檔、圖片或其他著作或資料發生權利歸屬或其他合法性爭議,本公司有權隨時不經通知,直接停止提供、或直接刪除、或通知會員停止使用。
5. 若有發現任何色情、侮辱、誹謗等不合規定的圖片,本公司將立即刪除,並砍除帳號,不另通知。

八、責任限制
1. 對於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會員服務,均僅依該服務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使用;對於使用者之特定要求或需求,包括但不限於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和出錯等,本公司不負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擔保或保證責任。
2. 對於您所上傳的圖片或文字等資料,您應自行判斷是否適宜公開傳送至網站上,本公司會盡最大努力保證您資料的安全性,但無法保證任檔案或資料於傳送過程均係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所儲存的檔案或資料之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和出錯等。

九、服務暫停或中斷
1. 會員服務系統或功能『例行性』之維護、改置或變動所發生之服務暫停或中斷,本公司將於該暫停或中斷前以電子郵件、公告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告知會員。
2. 在下列情形,本公司將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對使用者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1)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2) 使用者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使用條款情形
  (3)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4)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3.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服務停止者,本公司會因情節補償VIP會員之使用天數。

十、終止服務
1. 基於公司的運作,會員服務有可能停止提供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使用者不可以因此而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2. 如果您違反了本使用條款,本公司保留隨時暫時停止提供服務、或終止提供服務之權利,您不可以因此而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3. 如果您在會員服務上所刊載、傳輸、發送或儲存的檔案或資料,有任何違反法令、違反本使用條款、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情事者,本公司保留隨時得不經通知直接加以移動、刪除或停止服務提供之權利。若本公司因此受到任何損害,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
4. 會員服務系統會自動偵測沒有使用的會員帳號,如超過九十天均未使用,系統將自動將您於該帳號內之所有檔案、資料及使用設定資料檔全數刪除且不予另行備份,並將您的會員帳號暫停使用。上述有無使用之紀錄,均以本公司會員服務系統內所留存之紀錄為準。

十一、修改本使用條款的權利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會員服務使用規則的權利,修改後的PIXNET會員服務使用條款將公佈在PIXNET會員服務網站上,不另外個別通知使用者。

十二、準據法及管轄權
1. 本約定條款解釋、補充及適用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2. 因本約定條款所發生之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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